[标题]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标题] [时间]2016-10-09[/时间] [内容]

罪犯蒋某,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郑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蒋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2月份,该犯、裘挺(另案处理)在网上预谋后,由裘挺为该犯贩毒居间介绍。同年12月16日,该犯在濮阳市以5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包毒品。12月17日,在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与建业路一交叉口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两包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共重22.56克。2012年2月22日缴纳罚金8000元,执行费50元。

罪犯蒋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5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一般、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某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进

审判员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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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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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6-10-09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标签:毒品 浏览次数:

罪犯蒋某,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郑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蒋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2月份,该犯、裘挺(另案处理)在网上预谋后,由裘挺为该犯贩毒居间介绍。同年12月16日,该犯在濮阳市以57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包毒品。12月17日,在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与建业路一交叉口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两包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共重22.56克。2012年2月22日缴纳罚金8000元,执行费50元。

罪犯蒋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5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一般、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某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进

审判员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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