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2016-10-09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标签: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浏览次数:
罪犯田某,男,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图们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10日,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图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19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某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能够缴纳罚金,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312.5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田某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田某的刑罚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南洙
审判员金亨今
审判员张玉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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