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世某盗窃罪,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贩卖毒品,多次盗窃,系累犯,从重处罚[/标题] [时间]2017-04-14[/时间] [内容]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0##)内0#0#刑初###号
公诉机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世某,又名高世某。####年##月##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巴彦淖尔市劳动教养三年,于#00#年#月#日解除劳动教养。#00#年#月#日因吸食毒品被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00#年#月##日因寻衅滋事被巴彦淖尔市劳动教养一年,于#00#年#月##日解除劳动教养。#00#年#0月##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拉特中旗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000元。#00#年#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巴彦淖尔市劳动教养二年,于#0#0年#月#日解除劳教。#0##年#月##日因寻衅滋事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并处罚款#000元。#0##年#月#日因盗窃被乌拉特中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0000元,#0##年#0月##日刑满释放。#0##年#月#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0##年##月##日被临河区公安局上网追逃,于#0##年#月#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0##年#月#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0##年#月#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临河区公安局逮捕。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0##)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世某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0##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巴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0##年#月##日下午,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新汽车站附近以#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甲出售三小包“料面”(含海洛因成分),净重0.0#克。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准备出售的冰毒(白色晶体)净重0.#克、(红色药片)净重0.##克。
二、#.#0##年#月##日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富强路中旗肉联厂直销店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郝某羊肉##斤,价值####元。销赃得款挥霍。
#.#0##年#月份一天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富强路“现代寿衣店”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赵某酷派手机一部,价值#00元。挥霍。
#.#0##年#月份一天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长春东街“尤记早点铺”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尤某现金#00元。赃款挥霍。
#.#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永安街安康巷#-#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现金##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0元。共计###0元,赃款赃物挥霍。
#.#0##年#月份一天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临五路六中北巷一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杨某红米NOTE手机一部,价值#00元。挥霍。
#.#0##年#月##日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四季花城四区“福建龙辉活海鲜旗舰店”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陈某现金##00元,苹果#S手机一部,价值####元。共计####元,赃款赃物挥霍。
#.#0##年#月#0日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北环路小龙人幼儿园东侧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马某苹果#手机一部,价值####元,保时捷手表一块,价值####元。共计####元,赃款挥霍。
#.#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世某在五原县天吉泰镇熊万库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蔺某现金人民币##00元,港币#00元(港币#00×0.#####=人民币###.#0#元);户口本一本、身份证一个、港澳通行证一个、社保卡一张、三张银行卡、结婚证两个、农机补贴证手续一套;重##.##克千足金项链一条,价值####元;重##.##克金手镯一个,价值####0元;重#.##克金戒指一枚,价值##0#元;重#.###克##0白金戒指一枚,价值#0#元;重#.#克金戒指一枚,价值####元,重#.#克千足金耳钉一副,价值###元。共计#####元,挥霍。案发后追退被害人户口本一本、身份证一个、港澳通行证一个、社保卡一张、二张银行卡、结婚证两个、农机补贴手续一套。
#.#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世某在五原县天吉泰镇熊万库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张某家财物,未得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世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冰毒合计#.##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门入室盗窃的手段盗窃作案#起,其中一起未遂,盗窃他人财物共计#####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世某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一、关于被告人世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0##年#月##日下午,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新汽车站附近以#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甲出售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俗称“料面”)0.0#克,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准备出售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白色晶体)净重0.#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的毒品(红色药片)净重0.##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世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并由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世某羁押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世某的羁押情况。
#、立案决定书,证实#0##年#月##日临河区公安局对世某贩卖毒品一案刑事立案侦查。
#、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0##年#月##日下午四点多,其给被告人世某打电话说要购买三百块钱的毒品,被告人约其在临河区汽车站三楼见面,到了地方,其以#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购买了三小包毒品,因为觉得分量不足,其在离开后又返回汽车站三楼找到被告人要求再补点,被告人从身上拿出毒品和其一起吸食。吸完后二人一直在汽车站待着没走,晚上十点多才打算离开。二人刚出去就被警察抓住了,其身上装着的从被告人处购买的三小包毒品也被查住了。
#.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收缴物品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实#0##年#月##日临河区公安局禁毒缉私大队现场依法对世某人身进行搜查,查获毒品疑似物二小包,依法扣押并提取;现场从王某甲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三小包被依法提取,次日依法收缴。
#、鉴定意见、称量笔录及照片、管制物品收缴上交登记表,证实从世某身上搜查并提取的毒品疑似物分别为净重0.#克的白色晶体和净重0.##克的红色药片,从王某甲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为净重0.0#克的土黄色粉末;经鉴定,土黄色粉末(送检0.0#克)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送检0.0#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送检0.0#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除检材外,剩余毒品均上交临河区公安局禁毒缉私大队。
#、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检验,被告人世某的尿检结果呈(吗啡、冰毒)阳性;毒品购买人王某甲的尿检结果呈吗啡阳性。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世某对其贩卖毒品的地点进行了辨认;经世某辨认王某甲就是从其手中购买毒品的人,经王某甲辨认世某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
#、被告人供述,证实其于#0##年#月##日下午在临河区新汽车站楼内一房间内以#00元的价格向王慧(后来知道他还有个名字叫王某甲)贩卖了三小包毒品“料子”(土制海洛因)。
#、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抓捕经过、体检材料、监视居住决定书、临时羁押人员证明书、临河区公安局曙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撤回移送起诉意见情况说明、网上追逃人员信息表及撤销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世某于#0##年#月##日与吸毒人员王某甲涉嫌毒品交易,被临河区公安局禁毒缉私大队抓获,因左下腹部异物,不宜羁押,于#0##年#月#0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于#0##年##月##日对被告人上网追逃。#0##年#月#日被告人被乌海市乌达分局查获,并于#0##年#月#日移交于临河区公安局。
二、关于被告人世某盗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0##年#月##日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富强路中旗肉联厂直销店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郝某羊肉##斤,鉴定价值####元。
#.#0##年#月份一天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富强路“现代寿衣店”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赵某酷派手机一部,鉴定价值#00元。
#.#0##年#月份一天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长春东街“尤记早点铺”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尤某现金#00元。
#.#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永安街安康巷#-#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现金##00元,三星手机一部,鉴定价值#0元。共计###0元。
#.#0##年#月份一天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临五路六中北巷一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杨某红米NOTE手机一部,鉴定价值#00元。
#.#0##年#月##日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四季花城四区“福建龙辉活海鲜旗舰店”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陈某现金##00元,苹果#S手机一部,鉴定价值####元。共计####元。
#.#0##年#月#0日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北环路小龙人幼儿园东侧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马某苹果#手机一部,鉴定价值####元,保时捷手表一块,鉴定价值####元。共计####元。
#.#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世某在五原县天吉泰镇熊万库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蔺某现金人民币##00元,港币#00元(港币#00×0.#####=人民币###.#0#元);户口本一本、身份证一个、港澳通行证一个、社保卡一张、三张银行卡、结婚证两个、农机补贴证手续一套;重##.##克千足金项链一条,价值####元;重##.##克金手镯一个,价值####0元;重#.##克金戒指一枚,价值##0#元;重#.###克##0白金戒指一枚,价值#0#元;重#.#克金戒指一枚,价值####元,重#.#克千足金耳钉一副,价值###元。共计#####元,挥霍。案发后追退被害人户口本一本、身份证一个、港澳通行证一个、社保卡一张、银行卡二张、结婚证两个、农机补贴手续一套。
#.#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世某在五原县天吉泰镇熊万库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张某家财物,未得逞。
上述窃得财物被被告人世某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世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并由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郝某、赵某、尤某、王某乙、杨某、陈某、马某、蔺某、张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上述被害人因失窃向临河区公安局报案,该局受理并立案侦查。
#、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三星直板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0元;苹果#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元;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元,保时捷机械表价值人民币####元;红米NOTE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00元;酷派手机(大神F)一部价值人民币#00元;中旗羊肉##斤价值人民币####元;千足金项链##.##克一条,价值人民币####元;千足金手镯##.##克一个,价值人民币####0元;千足金戒指#.##克一枚,价值人民币##0#元;##0铂金戒指#.###克一枚,价值人民币#0#元;千足金戒指#.#克一枚,价值人民币####元;千足金耳钉#.#克,价值###元。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世某对盗窃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与九起盗窃被害人失窃地点一致。
#、关于在逃人员世某随身物品移交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世某的申请书、领条,证人同力格证言,证实#0##年#月#日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查获在逃人员世某,于同月#日临河区公安局接收世某时将其随身物品一并移送。其中户口本一本、身份证一个、港澳通行证一个、社保卡一张、银行卡二张、结婚证两个、农机补贴手续一套退还被害人蔺某。受被告人委托,同力格代世某领取桑塔纳黑色轿车一辆(经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资源库内查询,无记录)、手表一块、玉项链一串、黄金戒指一枚、车辆后备箱中一些财物。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世某出生于###0年#月,作案时系成年人。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及相关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世某的前科情况。
#、被告人供述,证实#0##年#月份的一天凌晨,其在临河区四季花城四区北侧一个海鲜店入室偷取了#000多元现金和一部苹果#S手机,现金及销赃得款购买毒品吸食了;#0##年#月份的一天凌晨,其在临河区就业街附近一个早点铺子入室偷取了一沓零钱(大约#00元),赃款用来购买毒品吸食了;#0##年#月初的一天凌晨,其在临河区盟医院附近的一家肉店入室偷取了一个整羊,销赃得款用来购买毒品吸食了;#0##年#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在临河区盟医院西门的一个寿衣店入室偷取一个白色酷派手机;#0##年#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在临河区盟医院往北第一条胡同的一户人家入室偷取了现金##00元和一部三星手机,赃款用以购买毒品吸食了;#0##年#月初的一天夜里,其在临河区北环办小龙人幼儿园东面一户平房偷取了一部苹果#手机和一块手表;#0##年#月#日夜里,其在五原一个乡的一户平房里入室行窃,未偷得财物,同日夜里其在该户人家东侧一户人家偷取一个女式包,包里有金项链、金手镯、三个金戒指、金耳环、耳钉、几张港币、现金几百元、银行卡,以及户口本、港澳通行证、社保卡等一些证件,金首饰大概有#0多克,被其从银川换了毒品吸食了;#0##年#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在临五路的一个巷子里一户平房里入室偷取一部红米NOTE手机和#00元现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世某贩卖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0.0#克、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作案#起,其中一起未遂,盗窃他人财物共计#####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有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世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服刑期满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世某一年内盗窃八次,属多次盗窃,且盗窃得款多用以吸毒,行为恶劣,应予严惩。案发后被告人世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0##年#月#日起至#0#0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盗窃案被害人郝金莲赃款####元;退还被害人赵永亮赃款#00元;退还被害人尤文艺赃款#00元;退还被害人王小春赃款###0元;退还被害人杨超赃款#00元;退还被害人陈洲溪赃款####元;退还被害人马彦文赃款####元;退还被害人蔺世琴赃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宋建新
人民陪审员  闫 惠
人民陪审员  杨晓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倩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容] [标签]贩卖毒品,盗窃,累犯[/标签]

更多律师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更多律师律师团队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主页 > 毒品犯罪判例 > 地方法院判例 >

世某盗窃罪,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贩卖毒品,多次盗窃,系累犯,从重处罚

2017-04-14 来源:未知 标签:贩卖毒品,盗窃,累犯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0##)内0#0#刑初###号
公诉机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世某,又名高世某。####年##月##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巴彦淖尔市劳动教养三年,于#00#年#月#日解除劳动教养。#00#年#月#日因吸食毒品被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00#年#月##日因寻衅滋事被巴彦淖尔市劳动教养一年,于#00#年#月##日解除劳动教养。#00#年#0月##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拉特中旗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000元。#00#年#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巴彦淖尔市劳动教养二年,于#0#0年#月#日解除劳教。#0##年#月##日因寻衅滋事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并处罚款#000元。#0##年#月#日因盗窃被乌拉特中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0000元,#0##年#0月##日刑满释放。#0##年#月#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0##年##月##日被临河区公安局上网追逃,于#0##年#月#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0##年#月#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0##年#月#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临河区公安局逮捕。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0##)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世某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0##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巴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0##年#月##日下午,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新汽车站附近以#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甲出售三小包“料面”(含海洛因成分),净重0.0#克。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准备出售的冰毒(白色晶体)净重0.#克、(红色药片)净重0.##克。
二、#.#0##年#月##日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富强路中旗肉联厂直销店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郝某羊肉##斤,价值####元。销赃得款挥霍。
#.#0##年#月份一天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富强路“现代寿衣店”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赵某酷派手机一部,价值#00元。挥霍。
#.#0##年#月份一天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长春东街“尤记早点铺”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尤某现金#00元。赃款挥霍。
#.#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永安街安康巷#-#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现金##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0元。共计###0元,赃款赃物挥霍。
#.#0##年#月份一天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临五路六中北巷一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杨某红米NOTE手机一部,价值#00元。挥霍。
#.#0##年#月##日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四季花城四区“福建龙辉活海鲜旗舰店”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陈某现金##00元,苹果#S手机一部,价值####元。共计####元,赃款赃物挥霍。
#.#0##年#月#0日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北环路小龙人幼儿园东侧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马某苹果#手机一部,价值####元,保时捷手表一块,价值####元。共计####元,赃款挥霍。
#.#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世某在五原县天吉泰镇熊万库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蔺某现金人民币##00元,港币#00元(港币#00×0.#####=人民币###.#0#元);户口本一本、身份证一个、港澳通行证一个、社保卡一张、三张银行卡、结婚证两个、农机补贴证手续一套;重##.##克千足金项链一条,价值####元;重##.##克金手镯一个,价值####0元;重#.##克金戒指一枚,价值##0#元;重#.###克##0白金戒指一枚,价值#0#元;重#.#克金戒指一枚,价值####元,重#.#克千足金耳钉一副,价值###元。共计#####元,挥霍。案发后追退被害人户口本一本、身份证一个、港澳通行证一个、社保卡一张、二张银行卡、结婚证两个、农机补贴手续一套。
#.#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世某在五原县天吉泰镇熊万库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张某家财物,未得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世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冰毒合计#.##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门入室盗窃的手段盗窃作案#起,其中一起未遂,盗窃他人财物共计#####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世某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一、关于被告人世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0##年#月##日下午,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新汽车站附近以#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甲出售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俗称“料面”)0.0#克,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准备出售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白色晶体)净重0.#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的毒品(红色药片)净重0.##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世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并由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世某羁押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世某的羁押情况。
#、立案决定书,证实#0##年#月##日临河区公安局对世某贩卖毒品一案刑事立案侦查。
#、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0##年#月##日下午四点多,其给被告人世某打电话说要购买三百块钱的毒品,被告人约其在临河区汽车站三楼见面,到了地方,其以#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购买了三小包毒品,因为觉得分量不足,其在离开后又返回汽车站三楼找到被告人要求再补点,被告人从身上拿出毒品和其一起吸食。吸完后二人一直在汽车站待着没走,晚上十点多才打算离开。二人刚出去就被警察抓住了,其身上装着的从被告人处购买的三小包毒品也被查住了。
#.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收缴物品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实#0##年#月##日临河区公安局禁毒缉私大队现场依法对世某人身进行搜查,查获毒品疑似物二小包,依法扣押并提取;现场从王某甲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三小包被依法提取,次日依法收缴。
#、鉴定意见、称量笔录及照片、管制物品收缴上交登记表,证实从世某身上搜查并提取的毒品疑似物分别为净重0.#克的白色晶体和净重0.##克的红色药片,从王某甲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为净重0.0#克的土黄色粉末;经鉴定,土黄色粉末(送检0.0#克)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送检0.0#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送检0.0#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除检材外,剩余毒品均上交临河区公安局禁毒缉私大队。
#、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检验,被告人世某的尿检结果呈(吗啡、冰毒)阳性;毒品购买人王某甲的尿检结果呈吗啡阳性。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世某对其贩卖毒品的地点进行了辨认;经世某辨认王某甲就是从其手中购买毒品的人,经王某甲辨认世某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
#、被告人供述,证实其于#0##年#月##日下午在临河区新汽车站楼内一房间内以#00元的价格向王慧(后来知道他还有个名字叫王某甲)贩卖了三小包毒品“料子”(土制海洛因)。
#、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抓捕经过、体检材料、监视居住决定书、临时羁押人员证明书、临河区公安局曙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撤回移送起诉意见情况说明、网上追逃人员信息表及撤销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世某于#0##年#月##日与吸毒人员王某甲涉嫌毒品交易,被临河区公安局禁毒缉私大队抓获,因左下腹部异物,不宜羁押,于#0##年#月#0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于#0##年##月##日对被告人上网追逃。#0##年#月#日被告人被乌海市乌达分局查获,并于#0##年#月#日移交于临河区公安局。
二、关于被告人世某盗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0##年#月##日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富强路中旗肉联厂直销店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郝某羊肉##斤,鉴定价值####元。
#.#0##年#月份一天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富强路“现代寿衣店”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赵某酷派手机一部,鉴定价值#00元。
#.#0##年#月份一天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长春东街“尤记早点铺”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尤某现金#00元。
#.#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永安街安康巷#-#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现金##00元,三星手机一部,鉴定价值#0元。共计###0元。
#.#0##年#月份一天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临五路六中北巷一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杨某红米NOTE手机一部,鉴定价值#00元。
#.#0##年#月##日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四季花城四区“福建龙辉活海鲜旗舰店”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陈某现金##00元,苹果#S手机一部,鉴定价值####元。共计####元。
#.#0##年#月#0日晚,被告人世某在临河区北环路小龙人幼儿园东侧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马某苹果#手机一部,鉴定价值####元,保时捷手表一块,鉴定价值####元。共计####元。
#.#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世某在五原县天吉泰镇熊万库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被害人蔺某现金人民币##00元,港币#00元(港币#00×0.#####=人民币###.#0#元);户口本一本、身份证一个、港澳通行证一个、社保卡一张、三张银行卡、结婚证两个、农机补贴证手续一套;重##.##克千足金项链一条,价值####元;重##.##克金手镯一个,价值####0元;重#.##克金戒指一枚,价值##0#元;重#.###克##0白金戒指一枚,价值#0#元;重#.#克金戒指一枚,价值####元,重#.#克千足金耳钉一副,价值###元。共计#####元,挥霍。案发后追退被害人户口本一本、身份证一个、港澳通行证一个、社保卡一张、银行卡二张、结婚证两个、农机补贴手续一套。
#.#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世某在五原县天吉泰镇熊万库平房内趁无人之机,破门盗窃张某家财物,未得逞。
上述窃得财物被被告人世某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世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并由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郝某、赵某、尤某、王某乙、杨某、陈某、马某、蔺某、张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上述被害人因失窃向临河区公安局报案,该局受理并立案侦查。
#、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三星直板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0元;苹果#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元;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元,保时捷机械表价值人民币####元;红米NOTE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00元;酷派手机(大神F)一部价值人民币#00元;中旗羊肉##斤价值人民币####元;千足金项链##.##克一条,价值人民币####元;千足金手镯##.##克一个,价值人民币####0元;千足金戒指#.##克一枚,价值人民币##0#元;##0铂金戒指#.###克一枚,价值人民币#0#元;千足金戒指#.#克一枚,价值人民币####元;千足金耳钉#.#克,价值###元。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世某对盗窃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与九起盗窃被害人失窃地点一致。
#、关于在逃人员世某随身物品移交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世某的申请书、领条,证人同力格证言,证实#0##年#月#日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查获在逃人员世某,于同月#日临河区公安局接收世某时将其随身物品一并移送。其中户口本一本、身份证一个、港澳通行证一个、社保卡一张、银行卡二张、结婚证两个、农机补贴手续一套退还被害人蔺某。受被告人委托,同力格代世某领取桑塔纳黑色轿车一辆(经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资源库内查询,无记录)、手表一块、玉项链一串、黄金戒指一枚、车辆后备箱中一些财物。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世某出生于###0年#月,作案时系成年人。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及相关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世某的前科情况。
#、被告人供述,证实#0##年#月份的一天凌晨,其在临河区四季花城四区北侧一个海鲜店入室偷取了#000多元现金和一部苹果#S手机,现金及销赃得款购买毒品吸食了;#0##年#月份的一天凌晨,其在临河区就业街附近一个早点铺子入室偷取了一沓零钱(大约#00元),赃款用来购买毒品吸食了;#0##年#月初的一天凌晨,其在临河区盟医院附近的一家肉店入室偷取了一个整羊,销赃得款用来购买毒品吸食了;#0##年#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在临河区盟医院西门的一个寿衣店入室偷取一个白色酷派手机;#0##年#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在临河区盟医院往北第一条胡同的一户人家入室偷取了现金##00元和一部三星手机,赃款用以购买毒品吸食了;#0##年#月初的一天夜里,其在临河区北环办小龙人幼儿园东面一户平房偷取了一部苹果#手机和一块手表;#0##年#月#日夜里,其在五原一个乡的一户平房里入室行窃,未偷得财物,同日夜里其在该户人家东侧一户人家偷取一个女式包,包里有金项链、金手镯、三个金戒指、金耳环、耳钉、几张港币、现金几百元、银行卡,以及户口本、港澳通行证、社保卡等一些证件,金首饰大概有#0多克,被其从银川换了毒品吸食了;#0##年#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在临五路的一个巷子里一户平房里入室偷取一部红米NOTE手机和#00元现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世某贩卖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0.0#克、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克、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毒品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作案#起,其中一起未遂,盗窃他人财物共计#####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犯有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世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服刑期满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世某一年内盗窃八次,属多次盗窃,且盗窃得款多用以吸毒,行为恶劣,应予严惩。案发后被告人世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0##年#月#日起至#0#0年#月#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盗窃案被害人郝金莲赃款####元;退还被害人赵永亮赃款#00元;退还被害人尤文艺赃款#00元;退还被害人王小春赃款###0元;退还被害人杨超赃款#00元;退还被害人陈洲溪赃款####元;退还被害人马彦文赃款####元;退还被害人蔺世琴赃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宋建新
人民陪审员  闫 惠
人民陪审员  杨晓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倩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点此咨询
0

本网相关案例: 杨某运输毒品罪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