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被告人蒋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改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标题] [时间]2017-05-04[/时间] [内容]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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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5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1987年8月9日出生于成都市双流区, 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2008年10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原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原成都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瑞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5日23时许,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民警在成都市温江区天府德全支路挡获被告人蒋某,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净重20.99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价格鉴定意见,称重笔录及照片说明,称重过程录像,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9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蒋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三包毒品共计20.99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枫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艳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容] [标签]成都,毒品,非法持有[/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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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改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2017-05-04 来源:未知 标签:成都,毒品,非法持有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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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5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1987年8月9日出生于成都市双流区, 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2008年10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原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原成都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瑞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5日23时许,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民警在成都市温江区天府德全支路挡获被告人蒋某,并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净重20.99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价格鉴定意见,称重笔录及照片说明,称重过程录像,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99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蒋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三包毒品共计20.99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枫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艳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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