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冯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4-11[/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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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7〕16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4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7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院**栋**-**住处,将1小包净重0.3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3颗净重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吴某某处查获购买的毒品,并从冯某某住处查获毒资300元,10小包净重分别为0.73克、0.76克、0.77克、0.3克、0.33克、0.29克、0.28克、0.27克、0.31克、0.17克甲基苯丙胺,2颗净重为0.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重、鉴定,缴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5.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照片、扣押决定、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检定证书等;
2.证人吴某某、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02克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王 洋
2017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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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