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何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4-11[/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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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17〕14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因犯抢夺罪和流氓罪,于1983年10月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区**街**号**,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约1克的冰毒贩卖给谢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何某某处缴获毒资200元、从谢某某处缴获交易毒品。经鉴定,缴获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委托鉴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封存、扣押、称重、检材提取、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健
代理检察员:甘永霞
2017年2月4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二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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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