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郭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4-11[/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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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5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陕西省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城**号楼**单元(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 8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8月31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吸毒人员田某某联系后,约定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田某某两小包毒品。后二人在本市莲湖区自强西路新元大厦楼下准备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郭某某身上查获金色食品袋包的晶体物2小包(共计净重约2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指认照片;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阳
检察员:吴 静
2016年10月17 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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