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郑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4-11[/时间]
[内容]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1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5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2日晚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海景台北湾小区门口,以3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付某某出售毒品冰毒一小包。二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一小包,经鉴定净重0.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 洋
检察员:李 楠
2017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内容]
[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