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郑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4-11[/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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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1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5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2日晚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海景台北湾小区门口,以3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付某某出售毒品冰毒一小包。二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一小包,经鉴定净重0.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  洋   
 
检察员:李  楠   
 
2017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内容] [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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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

2017-04-11 来源:未知 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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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14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5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2日晚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未央区凤城一路海景台北湾小区门口,以3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付某某出售毒品冰毒一小包。二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一小包,经鉴定净重0.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  洋   
 
检察员:李  楠   
 
2017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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