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张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4-11[/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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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17〕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他人从同心一马姓男子(具体信息不详)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分成17个零包用于贩卖。其中:
1.2016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邵桥头附近贩卖给中卫市沙坡头区吸毒人员李某某1个毒品海洛因零包(1零包计0.2克),所购毒品被李某某和何某某共同吸食。
2.2016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五号公路附近贩卖给李某某1个毒品海洛因零包(1零包计0.2克),所购毒品被李某某吸食。
3.2016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供电所附近以戒指作为抵押向张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张某某贩卖给李某某1个毒品海洛因零包(1零包计0.2克),次日,该戒指被李某某赎回。
4.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广场附近贩卖给李某某、何某某1个毒品海洛因零包(1零包计0.2克),所购毒品被李某某和何某某共同吸食。
2016年9月2日下午,公安民警从张某某家的菜园里查获13个毒品疑似物零包,经称量净重为约3克。从该13个毒品疑似物零包中抽取的10个检材,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海洛因而向他人多次贩卖,共计4.3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栋
2017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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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