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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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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公诉刑诉〔2017〕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澄迈县**镇**村人,农民,现住该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1月12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澄迈县金江镇美亭老市场附近一废弃的老房子处,贩卖2包毒品海洛因给林某某,得款人民币60元。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李某某处扣押到毒资人民币60元;从林某某处扣押到毒品海洛因2包。
经澄迈县公安局中兴派出所称量,民警从林某某处扣押的2包毒品海洛因编号为1、2号,1号净重0.04克、2号净重0.04克。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澄迈县公安局送检的1号、2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查询、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专用票据、毒品去向说明、办案说明、情况说明;
3.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
5.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元源
2017年3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本案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涉案财物:毒品2包、人民币60元现存放于澄迈县公安局。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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