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雷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4-11[/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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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7〕7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珙县上罗镇**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接到杨某某称欲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双方约定在厦门市集美区山后张南路68号楼下进行交易。后,被告人雷某某到约定地点将二包共计0.4克的海洛因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完成交易后,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用于联络贩毒事宜的OPPO手机一部。
归案后,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海洛因0.4克、手机一部;
2.书证:通话记录等;
3.证人杨某某、曲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6.证人杨某某及被告人雷某某的辨认笔录;
7.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非法贩卖海洛因0.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期间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艺川   
    
2017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内容] [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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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

2017-04-11 来源:未知 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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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7〕72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珙县上罗镇**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街道**路**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接到杨某某称欲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双方约定在厦门市集美区山后张南路68号楼下进行交易。后,被告人雷某某到约定地点将二包共计0.4克的海洛因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完成交易后,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用于联络贩毒事宜的OPPO手机一部。
归案后,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海洛因0.4克、手机一部;
2.书证:通话记录等;
3.证人杨某某、曲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6.证人杨某某及被告人雷某某的辨认笔录;
7.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他人非法贩卖海洛因0.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的期间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艺川   
    
2017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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