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张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贩卖甲基苯丙胺,当场抓获,具有自愿认罪、累犯、毒品再犯情节[/标题]
[时间]2017-04-14[/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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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于2002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11月2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14时许,张某某在武汉市武昌区**里**号其住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颗粒毒品和红色片剂毒品三颗卖给张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收缴上述毒品。经鉴定: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净重合计0.5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3、证人周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毒品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累犯、毒品再犯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迎春
2017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1份。
4、《认罪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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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贩卖毒品,自愿认罪,累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