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闫某某雷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起诉书——于宜昌市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标题]
[时间]2017-04-25[/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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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市检刑诉〔2015〕4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 。2006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雷某某,男 。
上列二被告人,分别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3月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雷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5年6月1日将案件移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5年7月16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闫某某为被告人雷某某订好火车票和机票,安排雷某某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与段俊锋(另案处理)联系,收取其向段俊峰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邮寄回枝江。同时,闫某某与雷某某约定按每颗0.5元向雷某某支付报酬。当晚9时许,闫某某开车将雷某某送至枝江市火车北站,并交给雷某某一部AICUN牌手机(内装电话卡132********、132********)。3月1日上午11时许,雷某某乘坐飞机到达云南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段俊锋安排雷某某入住景洪市望江别苑小区A6008房间,并事前将12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用于伪装毒品的材料放置于屋内,后又用短信告知雷某某包装方法。当晚10时许,闫某某用微信将邮寄包裹的信息****。3月2日上午10时许,雷某某按照段俊锋的方法将12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分成6小包,分装于云南特产中,于当日下午14时许,到云南省西双版纳邮政局渡假区邮政支局,将装有2小包(4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云南特产按照闫某某提供的信息邮寄(包裹单号1055401260109)。3月3日15时许,雷某某又来到云南省西双版纳邮政局北路支局,将装有4小包(8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云南特产邮寄给闫某某(包裹单号1040164358507,电话为1527245****)。3月5日,闫某某在枝江市邮政局领取包裹(包裹单号1055401260109)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包裹内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4000颗。3月6日,民警押解闫某某前往枝江市邮政局,将单号为1040164358507的包裹截获,当场收缴甲基苯丙胺片剂8000颗。经鉴定,送检的圆形药片(共计12000颗)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称净重1178.88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0.14%。
同时查明: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闫某某在枝江市七星路佳美宾馆4楼402室,向范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4颗,获取毒资1800元,另有2000元毒资尚未收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雷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EMS快递单据、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兰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段俊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2094颗,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规定,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2000颗,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锦桂
2015年10月30日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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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起诉书[/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