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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2月18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鄂A****9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汽车至本区横店街农贸市场门口,在车内向何某某贩卖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红色片剂(俗称“麻果”)5颗和白色晶体(俗称“冰毒”)3包,获款人民币300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何某某身上收缴上述红色片剂5颗和白色晶体3包,并从章某某身上收缴毒资人民币300元。上述疑似毒品物经称量共重0.5克,提取样品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信息、电子天平检定证书、毒品及毒资照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毒品检验鉴定书;4.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5. 抓获经过、办案说明;6.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萱
2017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