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群众举报,当场抓获[/标题] [时间]2017-05-05[/时间] [内容]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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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7〕1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6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5日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6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7日,群众小某某(化名)通过QQ联系被告人陈某某以3600元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克。2016年11月14日18时某某,陈某某在他人介绍联系下在东莞市厚街镇向被告人韦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以向小某某出售。之后,陈某某与小某某约定当晚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新购物广场肯德基餐厅见面交易。小某某到公安机关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隐匿身份侦查。当日22时40分许,在约定地点陈某某交给小某某红色“红双喜”烟盒装的毒品一包,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600元人民币给陈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将陈某某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作案手机2部,从小某某处提取交易的毒品,重7.89克。在陈某某配合下,2016年11月15日,公安民警将韦某某抓获归案,缴获作案手机1部。经鉴定,交易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毒品;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称重清单、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韦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劲松   
2017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手机3部。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内容] [标签]毒品,深圳,起诉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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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群众举报,当场抓获

2017-05-05 来源:未知 标签:毒品,深圳,起诉书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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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7〕11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6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5日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6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7日,群众小某某(化名)通过QQ联系被告人陈某某以3600元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克。2016年11月14日18时某某,陈某某在他人介绍联系下在东莞市厚街镇向被告人韦某某购得甲基苯丙胺以向小某某出售。之后,陈某某与小某某约定当晚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新购物广场肯德基餐厅见面交易。小某某到公安机关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隐匿身份侦查。当日22时40分许,在约定地点陈某某交给小某某红色“红双喜”烟盒装的毒品一包,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600元人民币给陈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将陈某某当场抓获,从其身上缴获作案手机2部,从小某某处提取交易的毒品,重7.89克。在陈某某配合下,2016年11月15日,公安民警将韦某某抓获归案,缴获作案手机1部。经鉴定,交易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毒品;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称重清单、通话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韦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劲松   
2017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手机3部。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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