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4-18[/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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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7〕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78********,汉族,大专文化,黄石**集团职工,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大道**号**排**室。因吸毒,于2013年5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29日被该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病未执行);因吸毒,于同年10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病未执行),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病未执行);因吸毒,于2015年5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病未执行);因吸毒,于2016年5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病未执行)。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黄石市颐阳路加州宾馆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准备离开时,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民警将其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手包内毒品麻古疑似物94.5颗,毒品冰毒疑似物三袋。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携带的毒品疑似物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8.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扣押物品清单及毒品疑似物照片;3、视听资料;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书;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8.9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兵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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