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书——非法持有冰毒16余克[/标题] [时间]2017-04-18[/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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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6〕196号   
 
 
 
被告人鲁某某(绰号‘猴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31号**单元**室。因吸毒,于2016年6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街道江城大厦1单元905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3小包共计68片,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17包。 经鉴定,查获的68片圆形药片净重6.35克、17包无色晶体净重10.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书;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6.5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内容] [标签]非法持有,冰毒,毒品,起诉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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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书——非法持有冰毒16余克

2017-04-18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标签:非法持有,冰毒,毒品,起诉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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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6〕196号   
 
 
 
被告人鲁某某(绰号‘猴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31号**单元**室。因吸毒,于2016年6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街道江城大厦1单元905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3小包共计68片,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17包。 经鉴定,查获的68片圆形药片净重6.35克、17包无色晶体净重10.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书;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6.5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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