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福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标题] [时间]2016-10-12[/时间] [内容]

罪犯刘某。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0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6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19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1.8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

审判员张丽伟

审判员刘涌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婷婷(代)


[/内容] [标签]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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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6-10-12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标签: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浏览次数:

罪犯刘某。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0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6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19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1.8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

审判员张丽伟

审判员刘涌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婷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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