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2016-10-12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标签: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浏览次数:
罪犯刘某。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0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6日送押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以(2015)三刑执字第19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1.8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
审判员张丽伟
审判员刘涌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袁婷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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