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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0##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现押邵东县看守所。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东县院刑诉刑诉(#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颜某某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内判处刑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被告人颜某某的意见,并征得公诉机关的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0##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0##年##月#0日##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邵东县廉桥镇冬瓜山租房内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毒品海洛因#小包,约0.0#克,得赃款#0元。
#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邵东县廉桥镇冬瓜山租房内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毒品海洛因#小包,约0.0#克,得赃款#0元。
#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邵东县廉桥镇冬瓜山租房内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毒品海洛因#小包,约0.0#克,得赃款#00元。
后颜某某被邵东县公安局廉桥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卧室内搜缴毒品海洛因#小包,净重0.##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赵某#的证言,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称重笔录,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颜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颜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颜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七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0##年##月#日起至#0#0年#月#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伍爱群
人民陪审员曾有能
人民陪审员杨若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钟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