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韩某容留他人吸毒最一审判决书——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依法从宽适用缓刑[/标题]
[时间]2017-04-13[/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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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回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
####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遵照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皖##刑辖#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并于####年#月#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代理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一天傍晚,被告人韩某在其住所内容留芦某吸食毒品,毒品由芦某提供;#、####年#月一天傍晚,被告人韩某在其住所内再次容留芦某吸食毒品,毒品由芦某提供;#、####年#月##日晚上,被告人韩某在其住所内容留兰某,#吸食毒品,毒品由两人购买而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和人数不多,容留的地点均在自己家中,其目的不是谋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轻,且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证人芦某、兰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要求法庭从轻处罚的相关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鲍生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常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于:Ope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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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容留吸毒,坦白[/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