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李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4-01[/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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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公诉刑诉〔2016〕7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大道*段*号**东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7月7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华蓥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的一天, 被告人李某在邻水县**镇**广场处,将10颗麻古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吕某某。 
 
2、2015年6月几号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邻水县**镇**所**楼下,将10颗麻古以500元人民币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3、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邻水县****小区**洗车店内,将10颗麻古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4、2015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在邻水县**酒店处,将20颗麻古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某。 
 
5、2015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邻水县**广场处,将10颗麻古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6、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邻水县**酒店***房间处,将10颗麻古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彭某某、吕某某、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麻古70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明蔚   
 
2016年4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起诉书捌份,换押证壹份,苹果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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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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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

2017-04-01 来源:未知 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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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公诉刑诉〔2016〕7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邻水县**镇***大道*段*号**东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7月7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华蓥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的一天, 被告人李某在邻水县**镇**广场处,将10颗麻古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吕某某。 
 
2、2015年6月几号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邻水县**镇**所**楼下,将10颗麻古以500元人民币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3、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邻水县****小区**洗车店内,将10颗麻古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4、2015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在邻水县**酒店处,将20颗麻古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某。 
 
5、2015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邻水县**广场处,将10颗麻古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6、2015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邻水县**酒店***房间处,将10颗麻古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彭某某、吕某某、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麻古70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郑明蔚   
 
2016年4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起诉书捌份,换押证壹份,苹果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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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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