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彭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4-01[/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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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公诉刑诉〔2016〕167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绰号“四哥”,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证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邻水县关河乡****,现住邻水县袁市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3月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其袁市镇****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约0.7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 
 
2016年3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将0.5克左右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倪某某。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其袁市镇****的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5个小包子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后蒋洪湖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其身上搜出5个毒品冰毒小包子。经广安市计量测试所鉴定蒋某某处毒品冰毒疑似物净重2.642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蒋某某处毒品疑似物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数量3.84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16年7月19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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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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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

2017-04-01 来源:未知 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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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邻检公诉刑诉〔2016〕167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绰号“四哥”,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证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邻水县关河乡****,现住邻水县袁市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3月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其袁市镇****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约0.7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 
 
2016年3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将0.5克左右的毒品冰毒贩卖给倪某某。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其袁市镇****的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5个小包子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后蒋洪湖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其身上搜出5个毒品冰毒小包子。经广安市计量测试所鉴定蒋某某处毒品冰毒疑似物净重2.642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蒋某某处毒品疑似物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数量3.84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16年7月19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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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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