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苏某某、金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4-01[/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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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诉刑诉〔2015〕12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6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5月19日、2013年7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792012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乡**村201*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5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10月24日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5日、11月24日仙游县公安局分别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贩卖毒品
1、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15日间,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在仙游县**街道**宾馆***房向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海洛因0.5克。
2、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在仙游县**街道**宾馆**房向吸毒人员林某甲(已行政处罚)贩卖海洛因4克。
3、2014年1月至5月15日间,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在仙游县**街道**宾馆***房向吸毒人员郑某甲(已行政处罚)贩卖海洛因6克。
4、2014年1月31日至2014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在仙游县**街道**宾馆***房向吸毒人员陈某甲(已行政处罚)贩卖海洛因1克。
5、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在仙游县**街道**宾馆***房向吸毒人员郑某乙(已行政处罚)贩卖海洛因1克。
6、2014年4月至5月15日间,被告人苏某某多次在仙游县**街道**宾馆201房向吸毒人员林某乙(已行政处罚)贩卖海洛因0.5克。
7、2014年5月15日21时许,仙游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苏某某租住的**街道**宾馆201房内缴获白色粉末1包,共计0.57克。随后,又在其登记使用的**宾馆201房内缴获白色粉末两盒,共计4.93克。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5.5克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8、2014年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仙游县**街道**对面的“**”家贩卖给温某某(另案处理)0.1克海洛因。
9、2014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仙游县**街道***加油站贩卖给陈某甲0.2克海洛因。
(二)非法持有毒品
2014年5月15日21时许,仙游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苏某某登记使用的**街道**宾馆***房内缴获白色晶体2包,共计63.53克。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63.53克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容留他人吸毒
1、2014年1月至5月15日间,被告人苏某某在仙游县**街道**宾馆***房内容留林某乙吸食海洛因2次。
2、2014年1月至5月15日间,被告人苏某某在仙游县**街道**宾馆***房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海洛因5次。
3、2014年1月至5月15日间,被告人苏某某在仙游县**街道**宾馆***房内容留陈某乙吸食海洛因10次。
4、2014年1月至5月15日间,被告人苏某某在仙游县**街道**宾馆***房内容留陈某甲吸食海洛因10次。
5、2014年1月至5月15日间,被告人苏某某在仙游县**街道**宾馆***房内容留林某甲吸食海洛因10次。
6、2014年1月至5月15日间,被告人苏某某在仙游县**街道**宾馆***房内容留郑某甲吸食海洛因5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书;
5、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宾馆监控视频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13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63.53克;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6人42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共计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苏某某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飞鹏
代理检察员:王 强
2014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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