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褚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4-01[/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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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585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村**号,现住山东省高密市**装饰城,无业。2015年2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6年5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褚某某在胶州市**镇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冰毒1.4克。
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褚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镇以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冰毒2.8克,又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青山冰毒1.4克。
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褚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镇以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冰毒3.5克。
2015年9月18日晚,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褚某某购买冰毒2克,后褚某某在向王某某贩卖冰毒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冰毒15包,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7.6克。
综上,被告人褚某某贩卖毒品5次,共计26.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蕾
2016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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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