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付某某贩卖毒品案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4-01[/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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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68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青岛市即墨市人,身份证号码:3702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市**镇**村**号,无业。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6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上旬,被告人付某某结伙傅某某(已判刑)商议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牟利,各出资350元,共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每人1克。
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傅某某电话联系王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傅某某在山东省即墨市佳家园超市门口其驾驶的鲁******号黑色别克车上,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
2015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上午,王某电话联系傅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傅某某在山东省即墨市小商品城3号门门口其驾驶的鲁******号黑色别克车上,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
2015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王某电话联系傅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傅功友在山东省即墨市玉树临风小区门口其驾驶的鲁******号黑色别克车上,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后傅某某将贩卖冰毒所得赃款分给被告人付某某200元。
综上,被告人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共计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蕾
2016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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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