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康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4-11[/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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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7〕62号
被告人康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2015年9月因非法拘禁被新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4月刑满释放。2016年10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吸毒人员崔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康某购买一包毒品,双方约定在航天城东长安街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当晚,康某乘坐出租车到东长安街与神州二路十字东南角与崔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长安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康某贩卖给崔某某的疑似冰毒的白色颗粒状物一小包,毒资一百元。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检验:被查获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约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康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7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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