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刘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4-11[/时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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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刑检刑诉〔2016〕1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653,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江源区**街道**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8日被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7月,在江源区**小区4号楼附近,准备向于某某贩卖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约6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为冰毒。
此外,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6月,在江源区**桥头向江源区居民周某某贩卖冰毒月1克;刘某某于2016年7月2日,在江源区**公司门前向江源区居民白某某贩卖冰毒0.2克;刘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在江源区**街道**道口向赵某某贩卖冰毒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猛   
2016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内容] [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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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

2017-04-11 来源:未知 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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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白江检刑检刑诉〔2016〕1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653,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住江源区**街道**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8日被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7月,在江源区**小区4号楼附近,准备向于某某贩卖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约6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为冰毒。
此外,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6月,在江源区**桥头向江源区居民周某某贩卖冰毒月1克;刘某某于2016年7月2日,在江源区**公司门前向江源区居民白某某贩卖冰毒0.2克;刘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在江源区**街道**道口向赵某某贩卖冰毒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猛   
2016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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