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吴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贩卖毒品,现场被逮捕,人赃并获[/标题] [时间]2017-04-13[/时间] [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5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5年5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6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1日13时,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香洲区夏湾新村**小学侧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彭某某贩卖毒品一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0.44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玥明 
 
2015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两册; 
 
3、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提请法院判决。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


[/内容] [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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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贩卖毒品,现场被逮捕,人赃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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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5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5年5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6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1日13时,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香洲区夏湾新村**小学侧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彭某某贩卖毒品一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0.44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供述;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玥明 
 
2015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两册; 
 
3、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提请法院判决。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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