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胡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贩卖毒品,当场抓获[/标题] [时间]2017-04-18[/时间] [内容]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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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批捕公诉部刑诉〔2016〕12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2年9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7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3日移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同年6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与吸毒人员胡某乙通过手机微信联系,约定在黄石市第十四中学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当晚22时许,胡某甲在收取胡某乙500元现金后,将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胡某乙。交易刚完成,胡某甲便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胡某甲身旁地上查获被其丢弃的甲基苯丙胺若干及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共计净重1.45克,且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通讯记录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晋文
 
                                      2016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壹册、光盘三张。
 
[/内容] [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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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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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贩卖毒品,当场抓获

2017-04-18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标签:贩卖毒品,起诉书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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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批捕公诉部刑诉〔2016〕12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2年9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7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3日移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同年6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与吸毒人员胡某乙通过手机微信联系,约定在黄石市第十四中学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当晚22时许,胡某甲在收取胡某乙500元现金后,将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胡某乙。交易刚完成,胡某甲便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胡某甲身旁地上查获被其丢弃的甲基苯丙胺若干及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共计净重1.45克,且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通讯记录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晋文
 
                                      2016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壹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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