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标题] [时间]2017-05-05[/时间] [内容]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刑诉〔2016〕7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四川省大英县,住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四川省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四川省大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 月左右,被告人李某向他人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并藏匿在其驾驶的川A5****号小轿车后备箱的小木盒中。2016年2 月27日23时许,民警在四川省大英县**镇**大道巡逻时,发现李某驾驶的车辆可疑,遂对该车进行检查,后从该车后备箱内现场查获冰毒疑似物三袋,麻古疑似物两颗,并当场予以扣押。经遂宁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称量,现场扣押的白色晶体物净重19.49g,红色片剂净重0.18g。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的白色晶体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遂宁市计量鉴定测试所称量报告、理化鉴定书等;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谭婷婷   
2016年6月8日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内容] [标签]四川,起诉书,非法持有毒品[/标签]

更多律师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更多律师律师团队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主页 > 罪名专题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相关文书 >

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7-05-05 来源:未知 标签:四川,起诉书,非法持有毒品 浏览次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刑诉〔2016〕7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四川省大英县,住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四川省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四川省大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 月左右,被告人李某向他人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并藏匿在其驾驶的川A5****号小轿车后备箱的小木盒中。2016年2 月27日23时许,民警在四川省大英县**镇**大道巡逻时,发现李某驾驶的车辆可疑,遂对该车进行检查,后从该车后备箱内现场查获冰毒疑似物三袋,麻古疑似物两颗,并当场予以扣押。经遂宁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称量,现场扣押的白色晶体物净重19.49g,红色片剂净重0.18g。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的白色晶体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遂宁市计量鉴定测试所称量报告、理化鉴定书等;6.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谭婷婷   
2016年6月8日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点此咨询
0

本网相关案例: 蒋某某贩卖毒品罪起诉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系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