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书[/标题] [时间]2017-05-05[/时间] [内容]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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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陂检刑诉〔2016〕6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室,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9月10日被武汉市黄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3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本区前川街派出所民警在前川街板桥大道工商银行附近巡逻例行检查时,从途径此处的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黄色船型电动车坐垫下搜出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403颗(俗称“麻果”)、绿色片剂11颗(俗称“麻果”)白色晶体颗粒3袋(俗称“冰毒”)。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称量的上述38.44克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绿色片剂及5.71克白色晶体颗粒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材料、涉案照片、武汉市黄陂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检定证书及检定结果3. 毒品鉴定意见;4.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笔录;5. 视听资料:称量录像、讯问录像;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惠颖   
2016年11月8日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内容] [标签]毒品,起诉书,非法持有[/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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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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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书

2017-05-05 来源:未知 标签:毒品,起诉书,非法持有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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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陂检刑诉〔2016〕6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室,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9月10日被武汉市黄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服刑期间因犯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3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本区前川街派出所民警在前川街板桥大道工商银行附近巡逻例行检查时,从途径此处的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黄色船型电动车坐垫下搜出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403颗(俗称“麻果”)、绿色片剂11颗(俗称“麻果”)白色晶体颗粒3袋(俗称“冰毒”)。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称量的上述38.44克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绿色片剂及5.71克白色晶体颗粒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材料、涉案照片、武汉市黄陂区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检定证书及检定结果3. 毒品鉴定意见;4.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笔录;5. 视听资料:称量录像、讯问录像;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惠颖   
2016年11月8日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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