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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6〕22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111978********,汉族,初中文化,南江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道**庙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底的一天,佘某某向陈某某(另案)购买800元的毒品,被告人黎某某受陈某某安排,将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送至南江县**镇**村**组佘某某家中交给佘某某。
2016年6月7日叶某某向陈某某购买100元的毒品,被告人黎某某受陈某某的安排,将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南江县南江镇红星桥子荣酒家门口的公交站台交给叶某某。
2016年6月9日左右的一天,佘某某向陈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被告人黎某某受陈某某的安排,将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南江县**镇**村**组佘某某家中送交给佘某某。
2016年6月16日佘某某向陈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黎某某受陈某某的安排,将10袋毒品甲基苯丙胺送至南江县**镇**村**组佘某某家中被警察查获。民警从黎某某身上查获11袋共7.462克疑似冰毒物,从黎某某乘坐的川******面包车上查获21袋共14.67克疑似冰毒物,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抽样检验,在黎某某随身携带的疑似冰毒物随机检材和川******面包车上搜查出的疑似冰毒物随机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肖蓉
2016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